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58号
发布时间:2024-10-24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063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10-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5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富军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NK2448
地址:醴陵市枫林镇金狮村花草桥组13号
经营者:万*军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养殖中,年出栏生猪700头,建设960m³沼气池一座、864m³沉淀池一座、120m³收集池一座,养殖粪污经收集池、沼气池、沉淀池收集处理后通过管道用于种植。检查时你(单位)沼气池黑膜老化破裂导致沼气池内养殖粪污渗出、泄漏,渗漏的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处置,通过雨水沟渠流入场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8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IC04240975)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5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