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60号
发布时间:2024-10-24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065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10-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60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至丰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76594868P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观口村
投资人:肖*林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日用陶瓷生产,原材料库建设有防雨棚、三面挡墙防治粉尘,存放有高岭土、石英砂等原材料,在原材料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现场可见明显粉尘逸散,原材料库外地面有原材料撒落未及时清扫。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8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内部物料的装卸等环节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5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