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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7015号
发布时间:2024-08-0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075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8-0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7015号
姓名:俞*
身份证号码:362322***********
住所(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六都村*****
联系电话:138****1172
你店于2024年7月3日15时59分在醴陵市立三大道城市风景一期门口人行道摆放的餐饮经营物品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7月4日10时52分在醴陵市立三大道城市风景一期门口人行道摆放的餐饮经营物品,经现场勘验,你在人行道摆放餐饮经营物品的面积为15.5(长6.2m×宽2.5m)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3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调查(询问)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复查记录
6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
7委托人俞*身份证复印件
8受委托人温*玲身份证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10时52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7015号,责令你限期停止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 18时09分进行复查,你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介于你已按我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拟对你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701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7月26日现场拒绝签收,我执法人员已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置你店内桌上,已全程摄像拍照取证。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6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