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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674号
发布时间:2024-10-24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084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10-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67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邹**,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12,联 系电话:188****0840,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青山东街*****,职业:驾驶员,工作 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对你涉嫌超越从业资格证核 定范围,驾驶湘BDC****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行为予以 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 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4年10月18日9时1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朱锋华、邹广平执法证号分别 是:(18020817117、18020817123)等执法人员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长庆街道醴陵东站(进站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湘BDC****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正停靠在醴陵东站进站口下乘客,执法人员上前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车车主是邹*,驾驶员是你,邹*和你是父子关系,车上载有1 名乘客,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手机APP软件下单,2024年10月18日8时51分25秒你 通过“滴滴车主”手机APP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单接单,从醴陵市禧玥高空艺术酒 店(新华联广场店)到醴陵东站,乘客手机显示行程费用26.52元,优惠劵6.90元; 你手机订单显示车费19.84元(已收取)。你当场出示了本人《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号430************31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手机订单截 图片、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邹**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4〕067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204) 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出租汽车驾驶员初次被发现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处以二百元罚款。 现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