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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49号

发布时间:2024-09-18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49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张树根:               

公民身份号码:430281xxxxxxxxxxx

地址:醴陵市孙家湾乡李家山村陈家组13

我局于20246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清理沉淀池沉渣,导致沉淀池无法正常发挥沉淀作用,池内养殖粪污超出其有效容积后也未进行资源化利用,直接进入环境。我局于2024524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限期2024530日前消除污染,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20246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虽新增一座容积约90立方米的沉淀池,但仍存在池内沉渣未及时清理,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73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79日、20247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畜禽养殖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和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堆沤、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相关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93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