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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37号
发布时间:2024-10-2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13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0-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337号
当事人:醴陵市开心悠悠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K05XU76
住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居委会新建组
法定代表人:赖**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小马宝利现金抽奖玩具、瓜分奖学金(现金)、潮玩动漫抽奖玩具等各种抽奖玩具。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9月2日在醴陵市来龙门巷一玩具店购进小马宝利现金抽奖玩具、瓜分奖学金(现金)、潮玩动漫抽奖玩具等各种抽奖玩具一批,该批抽奖玩具的购进价格为515元,共计奖券716张,拟每张1元的价格销售给五里牌小学的学生。至2024年9月19日我局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共销售奖券589张,违法经营额为589元,获利74元,在此期间未建立账务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五里牌小学学生销售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事实及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4〕第2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且未对定案证据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4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7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