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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41号
发布时间:2024-10-2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135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0-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341号
当事人:醴陵市王仙镇香水村巫飞虹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357943028112D6001
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香水村
法定代表人:巫**
经查证:2024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卫生室的售药柜台内有“复方头孢克洛干混悬剂,国药准字H20041880”的处方药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处方单据,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执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事件【030020240919000083】工单)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证据二、2024年9月19日《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该处方药品不能提供处方单据。
证据三、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4年9月2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当事人提供的“复方头孢克洛干混悬剂,国药准字H20041880”的处方药品采购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复方头孢克洛干混悬剂”处方药品,当事人存在一直未凭处方售药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当事人已构成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本局2024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4〕罚告第23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 裁量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四章 裁量基准 第三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