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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43号
发布时间:2024-10-2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137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0-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343号
当事人:醴陵市海萍食杂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9XQ76P
住所:醴陵市嘉树镇杉仙村杉仙组
法定代表人:姚**
2024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海萍食杂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散装食品待售柜上发现“YIKOUZHONG”牌轻咸鲜奶酪面包(奶酪味)30个,产品类型为调理面包,生产商为长沙英朝食品有限公司,厂址为浏阳市龙伏镇龙伏村软桥组创业大道,生产许可证为SC142443018109058,生产日期为2024年03月12日,保质期为150天,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同时,上述食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在同一货柜上,未做区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但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4〕0611-15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同时,执法人员请示分管领导后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经查,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一本、《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本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负责人称其开业经营已经20多年了,一直从事食品和日用百货的经营,当事人负责人又称其货柜上的“YIKOUZHONG”牌轻咸鲜奶酪面包(奶酪味)是其于2024年3月24日购进的,一共购进了一箱(45个),购进价格为45元/箱,单价为1元/个,上述面包是散装称重销售,销售单价1.3元/个,上述30个超过保质期的面包总货值金额为40元。当事人负责人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是2024年3月24日从醴陵市的代理商处购进的,自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责任资格以及已获取食品经营许可。
2.当事人负责人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姚**的基本身份信息。
3.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基本情况。
4.本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4〕0611-15号)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限期责令整改。
5.《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面包实施扣押的现场强制措施及具体扣押种类和数量。
6.对当事人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陈述和总货值金额,以及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的理由和原因。
7.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未及时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面包导致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说明。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4年10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第23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面包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在一起,未做明显区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包裹保质期的面包的销售记录,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面包视为待销售状态。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面包品种单一,货值金额为40元,过期时间较短,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面包(“YIKOUZHONG”牌轻咸鲜奶酪面包(奶酪味)30个);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