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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45号
发布时间:2024-10-2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13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0-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345号
当事人:醴陵市颜良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H8FY26
住所:醴陵市嘉树镇豆田村豆田组
法定代表人:何**
2024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交办单(编号为030220240918000096)之后,立即前往醴陵市颜良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1、章华一抹黑焗油H(植物护理型)13盒,执行标准:QB/T 1978,产地:浙江,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61701,生产厂家: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厂址:台州市黄岩区东城开发区龙浦路16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浙妆20160040,生产批号:56897407-D,使用期限:202204060102,净含量:42ml(含章华染烫修护专用发膜2ml);2、隆力奇蛇油膏14袋,执行标准:QB/T 1857/检验合格,生产商: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S),地址:江苏省常熟市隆力奇生物工业园,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55,限期使用日期:20220927,净含量:20g+6g。上述化妆品与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混放在同一货柜上,未做区分。执法人员请示分管领导后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经查,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当事人负责人称章华一抹黑焗油H(植物护理型)共购进20盒,卖出7盒,剩余13盒,购进价格为10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隆力奇蛇油膏共购进20袋,卖出6袋,剩余14袋,购进价格为0.5元/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上述化妆品均是从醴陵市城区一个经销商处购进的,但由于时间间隔太久了,经销商已经退出市场了,同时当事人也将购进凭证和销售记录都遗失了,最后,当事人负责人表示上述化妆品在2022年超过有效期限之后没有卖出,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责任资格。
2.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3.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0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基本情况。
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及其《送达回证》1份、《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的现场强制措施及具体扣押种类和数量。
5.对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陈述和总货值金额,以及不能提供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的理由和原因。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罚告第23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单位,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混放在一起,未做明显区分,故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视为待销售状态。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取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同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条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待销售的化妆品(“章华一抹黑焗油H”13盒;“隆力奇蛇油膏”14袋);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