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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48号

发布时间:2024-10-29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348

                                               

 

 

 

当事人:醴陵市黑色玫瑰便利店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5E0N4A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村泉塘住宅小区A栋

法定代表人:张**                      

2024年9月04日,本局接到醴陵市烟草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4)第18号,移送材料清单内含现场检查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卷烟实物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从2024年8月初开始回收烟草,到2024年8月19日检查日止,当事人已经零售出去200元烟草,另外回收的16个品牌,其中有17条“利群(新版)”香烟(180元/条),3条“利群(夜西湖)”香烟(200元/条),2条“中华(软)”香烟(700元/条),5条“牡丹(软)”香烟(150元/条),3条“万宝路(软红2.0)”香烟(160元/条),,3条“云烟(小熊猫家园)”香烟(200元/条),2条“万宝路(硬冰嚼2.0)”香烟(260元/条),1条“苏烟(软金砂)”香烟(450元/条),1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香烟(150元/条),1条“白沙(精品)”香烟(110元/条),1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香烟(400元/条),1条“黄鹤楼(硬奇景)”香烟(300元/条),1条“双喜(硬祥和好日子)”香烟(150元/条),1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香烟(500元/条),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220元/条),1条“泰山(望岳)”香烟(190元/条)还未销售出去,按照市场价计算,合计9880元。违法经营总额为10080元,违法所得为20元,未建立财务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情况。

证据五、醴陵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卷烟照片一张及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卷烟的现场情况及卷烟数量情况。

证据六: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七: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证据八: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合计货值9880元。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罚告第23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总额为10080元,获利200元,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己错误。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0元,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080元的29%处罚款2923.2元,合计罚没款2943.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