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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1005号

发布时间:2024-10-29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1005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龙源村******

联系电话:198****1297

你于2024年9月5日13时03分在醴陵市东富工业园北冲一路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9月5日在醴陵市东富工业园北冲一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长10m×宽3m)30㎡ 。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

4.调查(询问)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调查(询问)笔录;

7.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1005号】,责令你于2024年9月8日前限期自行恢复原状,我机关于2024年9月9日9时36分进行复查,发现你已经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我执法人员的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9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1005,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4年9月24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02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