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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3013号
发布时间:2024-10-2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146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10-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3013号
姓 名:文*翼
身份证号码:430281***********
家庭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太一街******
联系电话:136****79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 年7月2日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社区沙塘组建设房屋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你于2021年11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占地面积1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81.3平方米、建筑层数1加4层。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文*翼私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图》,该房屋实际建设占地面积180.64平方米,建筑层数为1加5层,建筑总面积1029.2平方米。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的规定,你超规划审批占地面积35.64平方米,超规划审批建筑层数1层,超规划审批建筑总面积347.9平方米,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文*翼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4、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案件线索移送函;
6、文*翼身份证复印件;
7、文*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复印件;
8、文*翼报建图;
9、文*翼私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图;
10、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
11、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12、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
13、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14、责令限期拆除情况复查记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5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0000465号]文书,2024年7月16日我执法人员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现场复查,你逾期未自行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裁量权基准,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你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依法向你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你自收到本机关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建筑面积347.9平方米。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09时04分对你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场告知你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你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即84394.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