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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691号

发布时间:2024-11-01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69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徐**,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13,联系电话:130****5299,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坊镇泮川村********,职 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粤BGS****丰田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 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4年10月25日9时1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杨立丰、董泽球(执法证号分 别是:18020817163、18020817076)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站前路(醴陵东站进站口) 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粤BGS****丰田牌小型轿车驾驶员示意靠边停 车接受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车车主和驾驶员是你,车上有4名乘客,是从攸县皇图岭上车,到醴陵市东站,车费是每人50元(其中有一名乘客已经通过微信支付50元车费,另外三名乘客暂未支付车 费),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你当场不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 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徐**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4〕069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 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66: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初次发现未取 得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程度一般,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的规 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 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