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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18号

发布时间:2024-11-05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18号

名称:醴陵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DN******

法定代表人:周*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

联系电话:131****2999

2024年9月26日我机关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4〕105号),你单位建设的醴陵市玖鸿超市装修项目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醴陵市玖鸿超市装修项目位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三路阳三星城A1栋A1131-A1140、A1201,A1131-A1140,建设单位是醴陵市玖鸿商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广东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为3625.08平方米,醴陵市玖鸿超市装修项目于2024年6月开始施工,2024年8月完工,2024年9月3日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9月6日开始试营业,该项目竣工后用于超市经营,超市名称是九鸿优选。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醴陵市玖鸿超市装修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醴陵市玖鸿商业有限公司未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玖鸿商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醴陵市玖鸿商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前改正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醴陵市玖鸿商业有限公司按我局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醴陵市****有限公司调查笔录;

3.醴陵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醴陵市****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醴陵市****装修项目《装饰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复印件;

7.醴陵市****有限公司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现场勘验笔录

8.《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0.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1.醴陵市****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13.醴陵市****装修项目《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2018号},责令你单位改正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进行复查,你单位未按我机关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并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20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并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