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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13号
发布时间:2024-11-0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289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11-0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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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13号
当事人名称:醴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T******
法定代表人:谭*华
住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瓷城大道星悦茂地下商业街*****
联系电话:131****1126
2024年6月19日我机关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4〕59号),你单位建设的醴陵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醴陵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位于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瓷城大道、青云北路,你单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是贰亿柒仟壹佰叁拾捌万柒仟叁佰零玖元肆角(¥271387309.40),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5654.94平方米,道路里程总长约1235m,人防地下室工程设-1F,基坑深度约8.7米,基坑周长2867.8米。该项目于2022年9月开始施工,2023年11月完工,2024年5
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你单位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4〕59号);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醴陵******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笔录;
3.醴陵******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醴陵******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醴陵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醴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醴陵******有限责任公司李文裕调查(询问)笔录;
8.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0.醴陵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书》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2013号},责令你单位改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9月5日9时0分进行复查,你单位未按我机关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并拟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235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20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并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23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4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