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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705号 

发布时间:2024-11-08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70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汪**,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814,联系电话:153****2115,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栗山坝镇大石桥村******,职业: 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涉嫌驾驶车辆(湘 BA****/湘F****挂)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牌号为湘BA****/湘F****挂六轴铰接列车于2024年10月31日10时 59分,行驶在湖南省醴陵市茶山镇石灰厂路口,本机关执法人员董泽球、杨立丰(执 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76、18020817163)经向你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车为六轴铰接列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0千 克,所载货物为碎石(可分解物品),从江西省萍乡源头建材有限公司装载的,运到醴陵市茶山岭一路边上,本机关执法人员将车辆就近引导至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8580千克,超限19580千克,超限率为39.959%。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立三卸载点超限超载过磅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汪**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1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4〕0705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 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 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关 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 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