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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735号
发布时间:2024-11-14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577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11-1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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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73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简**,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62************031,联系电话:157****8411,住址:江西省高安市相城镇会上村********,职业: 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涉嫌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4年11月7日14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袁建山、丁麒(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7、18020817086)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东城大道东城餐厅门口行政检查,对运行该地段车牌号为赣CC****/赣C****挂车辆,示意你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本 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出示执法证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 车牌号赣CC****为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江西博锦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 输证号为:赣交运管宜字360*********号,赣C****挂为兴业发牌重型自卸半挂车, 车辆所有人为江西博锦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赣交运管宜字 3609********,车上装载43吨沙子,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左权镇茶山里装载的,运 到江西省高安市上高县,运费是1400元(未收取),你当场出示了本人的《从业资格证》,证件号3622********、从业资格类别为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1年7月7日,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失效的从业资格证的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4〕0735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 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31:“使 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违法程度:一般,处罚 基准:处200元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 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