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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04号

发布时间:2024-11-15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04

姓名:钟*山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石燕村******

联系电话:139****5058

你于2024年10月14日在醴陵市国瓷大道实施了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0月14日08时01分在醴陵市国瓷大道金塔醴陵陶瓷花炮大市场将2棵香樟树分枝进行了损坏。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7.园林部门损绿情况登记表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04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09时13分

进行复查,你已按我单位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04号】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条例》第二十条第()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城市绿化条例》201731日修订时,将第二十改为第二十六条,故《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所指的第二十七条,实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依法承担园林部门后期维护费用人民币佰元整(¥500.00的赔偿责任

202410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0004,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4年10月29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依法承担园林部门后期维护费用人民币佰元整(¥500.00的赔偿责任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115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