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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4001号
发布时间:2024-04-22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615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4-22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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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4001号
姓名:钟*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 180****9900
地(住)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玉屏山村******
你于2009年2月在位于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玉屏山村深塘组建设房屋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07年8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玉屏山村深塘组建设房屋时,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并制止施工(当时基脚已建成,2007年8月至2009年1月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你于2008年4月向相关部门提出建房申请(填写《醴陵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处理审批表》),并按相关政策与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于2008年12月取得《醴陵市城乡个人建设用地批准通知单》单号为0701437号,规划许可情况为;占地面积132平方米,建筑层数四层,建筑总面积528平方米。你于2009年6月将上述房屋建设完工,用于自己居住,并已入住多年。经现场勘验,上述房屋实际占地面积169.43平方米,建筑层数四层,建筑总面积726.97平方米,砖混结构;超规划许可审批面积37.43平方米,超规划许可审批建筑总面积198.97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2、当事人询问笔录;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0068号及送达回证;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情况行政复查记录;5、当事人钟*身份证、户籍复印件;6、《私宅验收移交函》;7、《城乡个人建设用地批准通知单》(单号0701437);8、《醴陵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审批表》;9、相关税费发票复印件;10、房屋宗地图;11、房产平面图;13、不动产报告测量报告;12、私宅建设工程现状测量图;14、价格评估报告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你12月23日依法向你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0068号,并于2024年 1月24日对你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复查。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私宅验收移交函》的对你私房的认定与处理意见,已对你上述行为进行了7天验收规划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和反对意见,经邻里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其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房屋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超出规划许可建筑总面积(198.97平方米)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拾万零叁仟肆佰陆拾肆元整)(¥103464.00)百分之十人民币(壹万零叁佰肆拾陆元肆角)(¥10346.4元)的罚款。
2024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4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4月10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团讨论,责令你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对你超出规划许可建筑总面积部分(198.97平方米)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建设工程造价(大写:人民币拾万零叁仟肆佰陆拾肆元整)(¥103464.00)百分之十(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叁佰肆拾陆元肆角)(¥10346.4元)的罚款。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叁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