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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4002号
发布时间:2024-04-1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616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4-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4002号
姓名:翁*香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38****2149
地(住)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
你于2001年1月在位于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车公坡组建设房屋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01年1月在位于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车公坡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于2005年5月建成,用于自己居住,并入住多年;你的以上行为于2001年7月份被醴陵市原规划局、国土局、阳三石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此时房屋已骏工建成),后责成你立即整改,补办相关建房手续;你于2005年8月向相关部门提出建房申请(填写《醴陵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审批表》),2008年7月取得《醴陵市城乡个人建设用地批准通知单》、单号为0702797号。规划许可情况为:占地面积99平方米,建筑层数二层,建筑总面积196.03平方米。 现经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测量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103.7平方米,建筑层数二层,建筑总面积196.03平方米,砖混+框架结构;超规划许可审批占地面积4.7平方米。目前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翁桂香私宅验收移交函》的认定,同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的上述房屋进行规划验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2、当事人询问笔录;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0069号及送达回证;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情况行政复查记录;5、当事人翁*香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受权书;7、余*凤身份证复印件;8、《私宅验收移交函》;9、关于翁*香申请办理房屋竣工验收事宜的情况说明;10、翁*香私宅建设工程现状测量图;11、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申请表;12、违法建设清查明细表;13、《醴陵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审批表》;14、《城乡个人建设用地批准通知单》(单号0702797)及附近;15、相关税费发票复印件;16、不动产测量报告;17、地籍调查表及附件;18、档案查阅单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19 、价格评估报告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你12月18日依法向你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0069号,并于2024年 1月24日对你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复查。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私宅验收移交函》《关于翁桂香申请办理房屋竣工验收事宜的情况说明》的对你私房的认定与处理意见,已对你上述行为进行了7天验收规划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和反对意见,经邻里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其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县城、镇区、集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区规划、集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责令你于2024年4月15日前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建设工程造价(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壹仟玖佰叁拾陆元整(¥101936.00元)百分之五(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陆元捌角)(¥5096.8元)的罚款。
2024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4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4月2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处以建设工程造价(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壹仟玖佰叁拾陆元整(¥101936.00元)百分之五(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陆元捌角)(¥5096.8元)的罚款。 :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0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叁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
门备案, 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