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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71号

发布时间:2024-09-05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7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3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04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3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105 号药物中转间 1.1-1 级工序,限药量 100 千克,实际储存裸药 25 桶(每桶 10 千克,合计药量 250 千克),黑火药 2 箱(每箱25 千克,合计药量 50 千克),总计药量 300 千克,超药量 200 千克。违法事实: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未执行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 条一般性规定 4.5 应遵循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552 号,证明 2024 年 4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532 号,证明 2024 年 4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 105 号药物中转间 1.1-1 级工序,限药量 100 千克,实际储存裸药 25 桶(每桶 10 千克,合计药量 250 千克),黑火药 2 箱(每箱 25 千克,合计药量 50 千克),总计药量 300 千克,超药量 200 千克,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该企业总经理陈某某签字确认。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266 号,证明 2024 年 4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对超量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对旋转升空线生产线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纠正、消除事故隐患。该企业总经理陈某某签字确认。证据 4:《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陈某某、专职安全员邓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超药量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记录了当事人陈述的有关情况。证据 5: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证据 6: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份,证明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有升空类(旋转升空烟花,C)级、旋转类(无固定轴旋转烟花,C、D)级、玩具类(玩具造型,C、D 级)生产资质。证据 7:陈某某、邓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总经理陈某某、专职安全员邓某某的有效身份。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陈某某、专职安全员邓某某各 1 份),证明总经理陈某某、专职安全员邓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证据 9:现场拍摄照片:3 张,证明该企业危险等级 1.1¯1 级、限药量 100kg的 105 号筛选工房超药量的违法行为存在。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未执行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 条一般性规定 4.5 应遵循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该单位上述问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鉴于该单位当场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已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