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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67号
发布时间:2024-06-1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79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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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6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40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3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察股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MA4L40xxxx)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加油区四台灭火器过期,左加油机上无灭火毯,右加油机上无灭火毯,卸油区静电释放仪失效。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5月23日对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671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确认情况属实,证明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违法事实。第二组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5月23日对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650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确认情况属实,证明醴陵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违法事实。第三组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5月23日对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32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确认情况属实,证明醴陵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违法事实。第四组证据: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安全管理人员钟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是合法企业。第六组证据: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资质。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法人代表张某某、安全员钟某某有效身份证明。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人代表张某某、安全员钟显文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该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加油区四台灭火器过期,左加油机上无灭火毯,右加油机上无灭火毯,卸油区静电释放仪失效,现场违法违规图片4张,违法违规事实现场进行了取证,固定了证据链。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六台(套)以上少于十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加油站限期改正,决定处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