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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68号

发布时间:2024-06-17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6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祥龙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85004716Bx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祥龙花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场所25号引中转,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100公斤,实际存放引线47件,每箱引线含药量6公斤,合计药量282公斤。超过该工房核定储存药量。证据有: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698号,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祥龙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676号,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祥龙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属实。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47 号,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祥龙花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3份(主要负责人吴某某、法人代表吴某某、安全管理人员黄某口述记录材料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就醴陵祥龙花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和确认。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祥龙花炮有限公司具备许可生产爆竹类 C 级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祥龙花炮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单位。第七组证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任命文件复印件,证明吴某某身份有效,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第八组证据: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任命文件,证明吴某某身份有效,为企业法人代表,副董事长。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任命文件复印件,证明黄某身份有效,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现场当事人。第十组证据:违法违规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祥龙花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款:“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