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72号
发布时间:2024-06-20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04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6-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7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5813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官庄镇桃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5月16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5813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2024 年 4 月份职工培训“一期一档”资料不齐全,考试试卷不全,无综合考评报告;2、“五科”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全,未配备安全管理和通风专业技术人员;3、矿山没有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制定针对性灾害治理措施,编制水害治理方案;4、+130m 中段探矿工作面局扇位置安装不合理,局扇安装在探矿巷道口;.+130m 中段至-30m 中段及+210m 中段至+130m中段人车未安装防脱绳保护装置,+210m 中段至+130m 中段人车未安装越位保护装置;5、+130m 中段绞车房绞车松绳保护、闸瓦间隙保护失效;主井提升机闸瓦间隙保护失效;6、+130m 中段平巷未设置排水沟;7、+130m 中段至-30m中段人车座椅距巷帮突出部分(两处跑车防护装置立柱位置)安全距离小于 0.7m。问题 1“2024 年 4 月份职工培训“一期一档”资料不齐全,考试试卷不全,无综合考评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违法情形轻微。问题 2““五科”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全,未配备安全管理和通风专业技术人员”,该单位配备了采矿、地质、测量、机电四类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判定标准,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3“矿山没有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制定针对性灾害治理措施,编制水害治理方案”违反了《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10 号)第(五)条关于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的要求。问题 4“+130m 中段探矿工作面局扇位置安装不合理,局扇安装在探矿巷道口;”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局部通风》(AQ 2013.2-2008)第 4.4 条规定的要求:压入式通风进风口应设在新鲜风流处,并防止产生循环风。“,违反了行业标准,涉及安全设备 1 台(套)。+130m 中至-30m 中段及+210m 中段至+130m 中段人车未安装防脱绳保护装置,+210m 中段至+130m中段人车未安装越位保护装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DB43/T 1782-2020)第 5.13.2 条关于乘人越位保护和 5.13.4 条掉绳保护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地方标准。问题 5“+130m 中段绞车房绞车松绳保护、闸瓦间隙保护失效;主井提升机闸瓦间隙保护失效”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AQ 2068-2019)第 5.3.1 条 e)关于松绳保护装置、d)闸间隙保护装置的要求。违反了行业标准,涉及安全设备 2 台(套)。问题 6"+130m 中段平巷未设置排水沟"导致+130m 中段平巷积水较为严重,行人不便。问题 7“+130m 中段至-30m 中段人车座椅距巷帮突出部分(两处跑车防护装置立柱位置)安全距离小于 0.7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DB43/T 1782-2020)第 5.12.1 条的要求。违反了地方标准。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633 号,证明 2024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610 号,证明 2024 年 5 月 1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 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09 号证明 2024 年 5 月 1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矿长彭某口述记录材料各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属于合法企业。第六组证据: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各 1 份,证明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有井下采矿的资质。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吴某某、矿长彭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矿长彭某的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取证。上述问题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违法情形轻微,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问题 2、问题 3、问题 6、问题 7 等违反了《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等安全生产文件和地方标准的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问题 4、问题 5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共涉及安全设备 3 台(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台(套)以上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问题 4、问题 5,共涉及安全设备 3 台(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责令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