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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79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7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89704xxxx)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花麦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瞿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6 月 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鑫荣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89704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抽查正在从事筛选作业员工刘某某(身份证号: 43028119710504xxxx)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经查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查看 2024 年 5 月 26 日6 点-8 点之间视频监控,发现 26 号包装(危险等级 1.1-2 级,限药量 80KG),员工王某某将一辆载有 12 箱黑火药(25KG/箱,合计药量 275KG)的电瓶车停放在工房内,并在内从事黑火药包装工序作业。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727 号,证明2024 年 06 月 0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705 号,证明2024 年 06 月 0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277 号,证明 2024 年 06 月 0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厂立即将黑火药筛选作业人员刘毛龙调离筛选工作岗位。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65 号,证明 2024 年 06 月 0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包装工房超药量作业的违法行为。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3 份(主要负责人瞿某某、筛选职工刘某某、包装职工王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包装工房超药量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黑火药(粒状、粉状),生产资质。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主要负责人瞿某某、筛选职工刘某某、包装职工王某某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瞿某某、筛选职工刘某某、包装职工王某某的有效身份。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瞿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十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5 张,经主要负责人瞿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厂工房超药量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存在。第十一组证据:总经理瞿某某任命书各 1 份,证明总经理瞿某某是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以上问题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问题 2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问题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的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元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壹万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 2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玖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