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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80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8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鑫宇烟花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58182222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6 月 2 日接醴陵市公安局案件通报函(醴公函 2024(009)号)关于醴陵市鑫宇烟花鞭炮厂违规销售 8000 件插引烟花内筒至攸县的线索,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对醴陵市鑫宇烟花鞭炮厂进行核查。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 YH 安许证字〔2023〕0700631,许可范围: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无亮珠,C)级、爆竹类(C)级,有效期:2023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现场核查时该企业正在组织生产,核查情况如下:1、通过调查得知 2024 年 5 月 6 日该厂内筒车间主任易某某私自将 800 箱(100 饼/箱)烟花鞭炮半成品(已打好泥底插好引的烟花内筒)销售给攸县森盛烟花厂。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54 号令)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三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数量在二百箱(件)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