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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81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1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6-2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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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8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0613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洪源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5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0613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100m 中段绞车房提升绞车无过卷保护装置;2、现场检查时-100m 中段水泵房外地面一台手持式角磨机、-100m 绞车房附近一台砂轮机作业后未及时从矿井移出;3、-100m 中段一掘进独头巷道局部通风机未接地;4 、-100m 中段南主运输巷 208 线有一处边帮有裂缝,未及时敲帮问顶;5、抽查 2024 年 5 月 8 日动火作业证,该证上防火主要安全措施栏无“在主要进风井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下风侧或回风侧所有人员”的安全措施并落实;6、抽查井口出入井人员登记本,2024 年 5 月 27 日记录显示当日中班(8 时至 16 时)总入井人数为 57 人(该企业最大班下井限定人数为 28 人);7、-100m 中段绞车房内设休息室长櫈上铺有易燃软垫。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 (湘株醴) 应急检查〔2024〕694 号,证明 2024 年 5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 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湘株醴) 应急现记〔2024〕683 号,证明 2024年 5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 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两份 (湘株醴) 应急责改〔2024〕354 号和 355号,证 明 2024 年 5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 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 (矿长吴某某、安全副矿长吴某某各一份) ,证明 2024 年 6 月 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 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第五组证据:《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有地下开采金矿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第七组证据:矿长吴某某、安全副矿长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矿长吴某某、安全副矿长吴某某有效身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矿长吴某某、安全副矿长吴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15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 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你单位上述问题 1、问题 2、问题 3、问题 4、问题 5、问题 7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述问题 6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你单位上述问题 1、问题 2、问题 3、问题 4、问题 5、问题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你单位问题 1、问题 2、问题 3、问题 4、问题 5、问题 7共涉及一般事故隐患五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条;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伍千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上述问题 6,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三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合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