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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82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1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6-2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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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82 号
被处罚人: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吴某某 性别:男 年龄:54
身份证:43028119701210xxxx 邮政编码:412200
联系电话:xxxxxxxx 家庭住址:醴陵市李畋镇洪源村烂泥组
所在单位: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矿长 单位地址:醴陵市李畋镇洪源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5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0613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抽查井口出入井人员登记本,2024 年 5 月 27 日记录显示当日中班(8 时至 16 时)总入井人数为 57 人(该企业最大班下井限定人数为 28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 (湘株醴) 应急检查〔2024〕694 号,证明 2024 年 5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 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湘株醴) 应急现记〔2024〕683 号,证明 2024年 5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 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两份 (湘株醴) 应急责改〔2024〕354 号和 355号,证 明 2024 年 5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 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 (矿长吴某某、安全副矿长吴某某各一份) ,证明 2024 年 6 月 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 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第五组证据:《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有地下开采金矿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第七组证据:矿长吴某某、安全副矿长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矿长吴某某、安全副矿长吴某某有效身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矿长吴某某、安全副矿长吴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15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 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三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个人)警告、并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