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83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1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83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EJxxxx)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6 月 1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EJ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查看视频监控录像回放,发现 2024 年 6 月 3 日 8 点52 分至 8 点 53 分时间段,42 号组装/装药工房员工故意挪移摄像头,逃避监管;2 、查看视频监控录像回放,发现 2024 年 6 月 4 日 9 时至 10 时,42 号组装/装药(危险等级 1.1-2 级,限员 2 人)工房左侧间 2 人同时进行组装作业,2 人在工房门口进行转运作业,右侧间 1 人进行压纸片作业。以上问题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问题 2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 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问题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一台(套)以上,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一台(套)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 2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