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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90号
发布时间:2024-07-01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20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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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90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8953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将军岭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6 月 1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99 号药饼中转(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100kg)工房内实际存放组合烟花内筒药饼 980 饼(183g/饼),合计药量 179.34kg。主要证据: 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790 号;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766 号;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89 号;证据 4:《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吴某、专职安全员江某各 1 份);证据 5: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据 6: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据 7:吴某、江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吴某、专职安全员江某各 1 份);证据 9: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总经理聘任书》、安全员江某《安全员聘任书》复印件各 1 份;证据 10:现场检查拍摄照片:3 张。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5:“ 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