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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92号

发布时间:2024-07-01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9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3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醴陵市王仙镇灌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6 月 1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 烟花实业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通过视频监控风险预警系统回放 2024 年 6 月 5 日 9 时 28 分 90 号筛选(该工房视频标注为 90 号药物中转)(危险等级 1.1-1,限 1 人)1人进行筛选作业,1人工房串岗(时间约 50 秒)。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746 号; 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740 号;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79 号; 证据 4:《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陈某某、专职安全员邓某某各 1 份); 证据 5: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据 6: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证据 7:陈某某、邓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 证据 9: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总经理陈某某《总经理聘任书》、安全员邓某某《安全员聘任书》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10:现场拍摄照片:6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未执行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2.6:不应擅自变换工作岗位、离岗、互相串岗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