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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87号
发布时间:2024-07-0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23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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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8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顺达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70286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6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醴陵市白兔潭顺达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抽查视频监控摄像头回放,发现 7 点 2 分至 8 点11 分时维修人员在 25 号机械装药/封口对封口药桶传动皮带进行检修(装药机已停机,7 点 2 分 33 秒 1 人,7 点过 4 分 42 秒 2 人,7 点 10 分 16 秒 3 人),检修时未对装药机余药进行清理。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四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 1.1-1 级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