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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94号

发布时间:2024-07-10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9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鸿安鞭炮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AA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山水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 年 6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鸿安鞭炮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AA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49 号引中转(限药量为 200kg,危险等级为 1.1-2 级),现场检查时实际工房内存放引火线 65 箱(6kg/箱),合计药量 390kg,超药量 190kg;2、查阅门卫室台账资料,发现台账资料里未建立从业人员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该公司上述问题 1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该公司上述问题 2 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776 号,证明 2024 年 6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鸿安鞭炮实业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754 号,证明 2024 年 6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安鞭炮实业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85 号,证明 2024 年 6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安鞭炮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将引中转超量及门卫室台账资料未建立从业人员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问题在 2024年 6 月 20 日之前整改完成。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人陈某某、安全员刘某某各一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安鞭炮实业有限公司引中转超量及门卫室资料台账未建立从业人员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现象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法人陈某某及安全员刘某某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鸿安鞭炮实业有限公司有生产:爆竹类:爆竹类(C 级)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鸿安鞭炮实业有限公司属于合法安全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人陈某某、安全员刘某某各一份),证明法人陈某某、安全员刘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法人陈某某、安全员刘某某各一份),证明法人陈某某、安全员刘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照片 4 张,证明醴陵市鸿安鞭炮实业有限公司引中转超量及门卫室台账资料未建立从业人员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现象属实。该公司上述问题 1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该公司上述问题 2 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问题 1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问题 1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 2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问题 2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四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中任意一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处贰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肆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