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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95号

发布时间:2024-07-10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9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横店页岩空心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9516xxxx)

       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横店村黄家山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翁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6 月 1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横店页岩空心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9516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该厂窑炉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789 号,证明 2024 年 6 月 17 日醴陵市国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横店页岩空心砖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765 号,证明 2024 年 6 月 17 日醴陵市国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横店页岩空心砖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388 号,证明 2024 年 6 月 17 日醴陵市国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横店页岩空心砖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厂限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翁某某 、安全管理人员严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国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横店页岩空心砖厂窑炉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横店页岩空心砖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翁某某、安全管理人员严某各 1 份),证明总经理翁某某、安全管理人员严某的有效身份。第七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2 张,经总经理翁某某确认,违法违规事实。该单位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处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