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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97号

发布时间:2024-07-10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97 号


       被处罚人:张某某   性别:男    年龄:58   身份证:43028119661010xxxx

       邮政编码:412200    联系电话:1810741xxxx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栎塘村牛下岭组6号 

       所在单位: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8 月 3 日,接到醴陵市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公函 2023(001)号),表明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存在出租工位、出借公司资质销售烟花鞭炮等问题线索。2023 年 8 月 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线索对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对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进行了先期调查询问。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易某某、王某某 2 人从事爆竹类产品生产。证据:第一组证据:《醴陵市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1 分,证明公安移送案件情况。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248 号,证明 2023 年 08 月 0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273 号,证明 2023 年 8 月 0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公安移送案件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情况。第四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538 号,证明 2023 年 8 月 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核实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 3 份(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租户易某某、王某某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分,证明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有许可生产爆竹类(C)级产品的资质。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分,证明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证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租户易某某、王某某的有效身份。第九组证据:总经理张某某任命书 1 份,证明总经理张某某是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总经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