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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98号
发布时间:2024-07-1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2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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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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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9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157xxxx)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温泉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6 月 1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MAC157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问题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24 年 1-6 月份)。问题 2.未对单位 6 台灭火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测。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6 月 12 日对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766 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确认情况属实,证明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第二组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6 月 12 日对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744 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确认情况属实,证明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第三组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6 月 12 日对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81 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确认情况属实,证明醴陵市鑫xx耀化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第四组证据: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是合法企业。第六组证据: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资质。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醴陵市鑫耀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安全员刘某某有效身份证明。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刘某某、安全员刘某某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隐患照片 5 张,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问题 1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问题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四)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次以上少于十次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 2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问题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六台(套)以上少于十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