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99号
发布时间:2024-07-1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30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7-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99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金鹏出口烟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QMExxxx)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27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金鹏出口烟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查看该企业 2024年5月20日14时41分43秒风险预警系统视频监控回放记录发现,视频监控标准为“李畋金鹏61号药饼中转”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视频监控摄像头被人为移动逃避监管。2、查看该企业2024年5月20日14分20秒风险预警系统视频监控回放记录发现 1 辆机动车辆(车牌号码:湘 B.9D732)驶人危险品生产区61号药饼中转工房前,检查该公司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台账,未对该外来车辆如实登记记录。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851 号;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827号;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419号;证据 4、《询问笔录湖》2份(董事长刘某某、安全员樊某各1份);证据 5、湖南金鹏出口烟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 6、湖南金鹏出口烟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据 7、刘某某、樊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刘某某、樊某各 1 份);证据 9、湖南金鹏出口烟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董事长任命书》、安全员樊某《安全员任命书》复印件各1份; 证据 10、现场拍摄照片7张、视频资料证据一份。你单位问题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问题 2 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规定。你单位问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一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一台(套)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问题2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四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中任意一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玖仟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