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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02号
发布时间:2024-07-1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3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7-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0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建德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89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潼塘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某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查看 2024 年 6 月 23 日视频监控回放记录,发现装药员工朱发园未将已装药封口的爆竹药饼存放在规定的封口中转间内,于 2024 年6 月 23 日 8 时 44 分 32 秒擅自将一车满载封口药饼的电瓶车停放在 11 号氧化剂粉碎门口。8 时 45 分 53 秒转运员工吴红伟进入 11 号氧化剂粉碎工房作业,于 8 时 49 分 57 秒将 11 号氧化剂粉碎工房门口满载封口药饼的电瓶车驶离该区域,期间该满载封口药饼的电瓶车在工房前滞留时间长达 5 分钟)。(注:爆竹封口药饼储存工序危险等级为 1.3 级)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854 号,证明2024 年 06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建德花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829 号,证明2024 年 06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建德花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421 号,证明 2024 年 06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建德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主要负责人吴某某、安全员吴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建德花炮厂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建德花炮厂具有爆竹类(C)级生产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建德花炮厂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吴某某、安全员吴某某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吴某某、安全员吴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吴某某、安全员吴某某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吴某某、安全员吴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4 张,经主要负责人吴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厂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存在。第十组证据:违规视频 2 份,证明该单位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存在。第十一组证据:董事长吴某某、安全员吴某某任命书各 1 份,证明吴某某、吴某某是醴陵市建德花炮厂董事长、安全员。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