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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07号

发布时间:2024-07-16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07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中兴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81MA4TBJxxxx)

       地址:醴陵市浦口镇泮川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卜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6 月 19 日,执法人员通过对湖南中兴花炮有限公司风险预警监测系统视频监控回放检查 1.1-2 级工房 2024 年 6 月 14 日 10 点 30分-11 点 00 分生产情况时发现:87 号组装装药工房(设计图纸为一栋 2 间,危险等级 1.1-2 级,限员两人)2024 年 6 月 14 日 10 点 48 分至 10 点 57 分实际有3 名员工在工房内进行现场作业。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810 号,证明 2024 年 06 月 19 日醴陵市浦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中兴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81MA4TBJxxxx)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783 号,证明2024 年 06 月 19 日醴陵市浦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中兴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81MA4TBJxxxx)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400 号,证明 2024 年 06 月 19 日醴陵市浦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中兴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81MA4TBJxxxx)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组装装药工房超员作业的违法行为。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主要负责人卜某某、安全厂长黄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浦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中兴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81MA4TBJxxxx)组装装药工房超员作业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中兴花炮有限公司具有许可范围:升空类(旋转升空烟花,C)级,玩具类(烟雾型,仅限出口)、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爆竹类(C)级生产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中兴花炮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卜某某、安全部长黄某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卜某某、安全员黄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卜某某、安全员黄某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卜某某、安全员黄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2 张,经主要负责人卜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厂组装装药工房超员作业的违法行为存在。第十组证据:总经理卜某某、安全厂长黄某任命书各 1 份,证明总经理卜某某、安全员黄某是湖南中兴花炮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厂长。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5 条:“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