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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05号

发布时间:2024-07-1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0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八马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81369xxxx)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莲石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6 月 2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八马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81369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 、1.2024 年 6 月 20 日 20 时通过回放视频监控发现醴陵市八马花炮厂员工张某某在 2024 年 6 月 20 日 12 时 08 分 30 秒故意挪动 34 号机械装药工房(危险等级 1.1-1,定员 5 人)出饼处的摄像头(共计 1 处),导致出饼口未在视频监控区域;2.2024 年 6 月 20 日 11 时 26 分在厂内未采取隔离措施将高氯酸钾(氧化剂)和铝粉(还原剂)同时存放在同一辆电瓶运输车上。问题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问题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一台(套)以上,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一台(套)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 2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 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问题 2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