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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10号
发布时间:2024-07-1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3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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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10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亚源标志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6775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增加滩村 邮政编码:41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6 月 2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船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湖南亚源标志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现场检查时裁剪车间疏散通道内堆放布料,导致通道堵塞。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828 号,证明2024 年 6 月 21 日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船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亚源标志服饰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803 号,证明2024 年 6 月 2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船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亚源标志服饰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320 号,证明 2024 年 6 月 2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船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亚源标志服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厂当场纠正(将疏散通道内的布料搬运至库房,保持通道畅通);第四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2 份(主要负责人刘某、安全管理员刘某某各 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船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亚源标志服饰有限公司裁剪车间疏散通道内堆放布料,导致通道堵塞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亚源标志服饰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刘某、安全管理员刘某某各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刘某、安全管理员刘某某的有效身份。第七组证据:现场拍摄违法违规照片 1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船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亚源标志服饰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企业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虽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但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不明显、未保持畅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鉴于企业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企业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