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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12号

发布时间:2024-07-22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1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A5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洪源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6 月 1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姜泰工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抽查姜泰工区 97 号制引车间职工赖某某(身份证号 43012319610411xxxx)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情况,操作证有效期:2012 年 8 月 10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已过有效期。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804 号,证明 2024 年 6 月 19 日醴陵市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779 号,证明 2024 年 6 月 19 日醴陵市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96 号,证明 2024 年 6 月 19 日醴陵市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戴某某、安全员龙某各 1 份),证明 2024 年 6 月 25 日醴陵市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有:许可范围:烟花类、爆竹类、引火线类:玩具类(线香型/晨光花,C、D)级、喷花类(C、D)级、吐珠类(C)级、组合烟花类(仅限喷花、吐珠组合,C、D)级、爆竹类(C)级、引火线(皮纸引、安全引)的生产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戴某某、安全员龙某各 1 份),证明总经理戴某某、安全员龙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戴某某、安全员龙某),证明总经理戴某某、安全员龙某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检查违章相片 2 张,证明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的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元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