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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13号
发布时间:2024-07-22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42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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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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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13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泉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BA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现场有三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向某某,身份证号:4306261976112xxxx、王某,身份证号:43028119841016xxxx、易某某,身份证号:43028119881111xxxx),经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查询,王某、易某某均未取得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716 号,证明2024 年 6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孙家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泉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696 号,证明2024 年 6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孙家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泉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61 号,证明 2024 年 6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孙家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泉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第四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273 号,证明 2024 年 6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孙家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泉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电焊作业人员王某、易某某调离电焊工作岗位。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许某某、厂长许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孙家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泉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泉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总经理许某某、厂长许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各 1 份,证明总经理许某某、厂长许某某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1 份,证明厂长许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6 张,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孙家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泉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取证,证明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第三条第二项,湖南泉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两位电焊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且并未取得电焊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