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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26号

发布时间:2024-07-2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26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南凤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5581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省南凤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2024 年 7 月 16 日 1 时 15 分检查发现 106 号包装材料间(无危险等级),实际在库房内储存组合烟花盆架 650 件(该组合烟花盆架储存工序危险等级 1.3 级)。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981 号;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959 号;证据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382 号;证据 4、《调查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李某某、安全员邹某某各 1 份);证据 5、湖南省南凤出口花炮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证据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据 7、李某某、邹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李某某、邹某某各 1 份);证据 9、湖南省南凤出口花炮厂总经理李某某、安全员邹某某《任命书》复印件各 1 份;证据 10、现场拍摄照片 4 张你单位无危险等级的 106 号包装材料间,改变工房设计用途和危险等级,实际在工房内存放组合烟花盆架 650 件(该组合烟花盆架储存工序危险等级 1.3级)的行为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的要求。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