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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31号
发布时间:2024-07-30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5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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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3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3Gxxxx)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塘坊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3G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风险预警系统视频监控回放:2024 年 7 月 13 日 17 时 39 分至2024 年 7 月 13 日 17 时 43 分发现 74 号包装车间(危险等级 1.3 级)一辆电瓶车进入工房内,停放在疏散通道上进行装载成品作业,同时左右两侧均有人正在进行包装作业,此时该电瓶车堵塞包装作业人员的疏散通道。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985 号,证明 2024 年 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958 号,证明 2024 年 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风险预警系统视频监控回放:2024 年 7 月 13 日 17 时 39 分至 2024 年 7 月 13 日 17 时 43 分发现 74 号包装车间(危险等级 1.3 级)一辆电瓶车进入工房内,停放在疏散通道上进行装载成品作业,同时左右两侧均有人正在进行包装作业,此时该电瓶车堵塞包装作业人员的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谢某签字确认。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488 号,证明 2024 年 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前完成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谢某签字确认。证据 4、《询问笔录》2 份(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谢某、转运职工谢某某各 1 份),证明 2024 年 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检查发现:风险预警系统视频监控回放:2024 年 7 月 13 日 17 时 39 分至 2024 年 7 月 13 日 17 时 43 分发现 74 号包装工房,电瓶车进入工房内,停放在疏散通道上进行装载成品作业,同时左右两侧均有人正在进行包装作业,此时该电瓶车堵塞包装作业人员的疏散通道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记录了当事人陈述的有关情况。证据 5、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证据 6、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有:爆竹类(C)级、组合烟花类(C)级的生产资质。证据 7、谢某谢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谢某、转运职工谢某某的有效身份。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份(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谢某),证明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谢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证据 9、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谢某《总经理任命书》1 份,证明谢某担任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情况属实。证据 10、现场拍摄照片 2 张、违规视频 1 段,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谢某确认,证明 2024 年 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风险预警系统视频监控回放:2024 年 7 月 13 日 17 时 39 分至 2024 年 7 月 13 日 17 时 43 分发现 74 号包装车间(危险等级1.3 级)一辆电瓶车进入工房内,停放在疏散通道上进行装载成品作业,同时左右两侧均有人正在进行包装作业,此时该电瓶车堵塞包装作业人员的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属实。你单位 74 号包装车间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4.11“ 生产作业场所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应闩门、闩窗生产 r 的要求。”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