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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33号
发布时间:2024-07-30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6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7-3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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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33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8953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将军岭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查看 2024 年 7 月 13 日视频监控,发现 9 时 24 分,210#组装装药(危险等级 1.1-2 级,定员 2 人)右侧工房内 1 名职工正在从事组装工序作业;左侧工房内 1 名职工正在从事组装工序作业,同时该工房门口 1名职工正在从事包装工序作业。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991 号,证明2024 年 0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961 号,证明2024 年 0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491 号,证明 2024 年 0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组装装药车间超限员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主要负责人吴某、安全员江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具有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吐珠类(C)级生产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吴某、安全员江某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吴某、安全员江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吴某、安全员江某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吴某、安全员江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2 张,经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签字确认,证明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危险等级 1.1-2 级工序超限员作业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第十组证据:违规视频 1 份,证明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危险等级 1.1-2 级工序超限员作业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第十一组证据:总经理吴某、安全员江某任命书各 1 份,证明吴某、江某是湖南国奇花炮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员。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