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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40号
发布时间:2024-08-0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6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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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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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40 号
被处罚人: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某 性别:男 年龄:51
身份证:43021919731013xxxx 邮政编码:412200 联系电话:xxxxxxxxx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建国路xx号 所在单位: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株洲市醴陵市均楚镇青山村胜利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12 月 4 日 8 时 36 分许,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坠井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65 万元。我局收到事故报告后便立即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 号)规定的要求,醴陵市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12 月 11 号成立“1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醴陵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均楚镇为成员单位,特邀市纪委监委参与。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12.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员工违反企业安全操作规程、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事实: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的规定。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醴陵均楚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含事故报告、醴陵均楚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醴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12.4”坠井事故调查组的通知、事故调查组签到表)、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醴陵均楚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等两个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邹某,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企业在危险作业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查出来的隐患问题未能及时消除,监管指令未执行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落实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作为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抓的不严、管的不细,对矿山管理人员履职监督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该公司矿长李某,同样作业该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矿的全盘工作,对该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安全管理领导责任;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文某某,对该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组证据: 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邹某、法定代表人邹某、矿长李某、安全副矿长文某某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醴陵市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对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事实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第三组证据: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四组证据: 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邹某、法定代表人邹某、矿长李某、安全副矿长文某某《身份证》、《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邹某、法定代表人邹某、矿长李某、安全副矿长文某某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五组证据: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邹某、法定代表人邹某、矿长李某、安全副矿长文某某等 4 人 2023 年年度收入证明材料,证明邹某 2023 年年度收入为 60706 元、邹某 2023 年年度收入为 113172 元、李某 2023 年年度收入为 108320 元、文某某 2023 年年度收入为 105498 元。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的规定,经调查认定,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邹军,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个人)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捌拾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