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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44号
发布时间:2024-08-0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73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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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4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MJ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洪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7 月 1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通过视频监控风险预警系统回放2024 年 7 月 8 日 6 时 5 分 49 秒至 7 月 8 日 6 时 7 分 20 秒视频,33 号机械装药/封口(危险等级 1.1-1,定员 4 人)进饼处 2 人作业、出饼处 1 人作业、添料斗处 1 人作业,同时 1 人在区域内打扫卫生,时长 91 秒,超员 1 人。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957 号,证明 2024 年7 月 1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931 号,证明 2024 年 7 月 1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看该企业 33 号机械装药/封口视频监控回放发现,危险等级 1.1-1 级,定员 4 人,进饼处 2 人作业、出饼处 1 人作业、添料斗处 1 人作业,同时 1 人在区域内打扫卫生,时长 91 秒,超员 1 人。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该企业厂长潘先娇签字确认。证据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369 号,证明 2024 年 7 月 1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对超限员作业员工批评教育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该企业厂长潘某某签字确认。证据 4、《调查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洪某某、安全员潘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 2024 年7 月 22 日对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调查询问、记录了当事人陈述的有关情况。证据 5、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证据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有升空类(火箭,C)级、爆竹类(C)级的生产资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证据 7、洪某某、潘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份,证明洪某某、潘某某的有效身份。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洪某某、潘某某各 1 份),证明洪某某、潘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资质。证据 9、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总经理洪某某、安全员潘某某《任命书》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洪某某、潘某某担任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安全员情况属实。证据 10、现场拍摄照片 4 张、视频证据资料 1 份,该企业厂长潘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企业危险等级 1.1-1级、限员 4 人的 33 号机械装药/封口超限员 1 人作业的违法行为属实。你单位超定员作业的行为,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5 条“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要求,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