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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50号
发布时间:2024-08-13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7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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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5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伍丰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6207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三星里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7 月 1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伍丰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6207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通过视频监控回放发现,2024 年 6 月 30 日 06 时 05 分-06 时 10 分,47#机械装药(危险等级 1.1-1)作业人员将已混合的药物滞留在工房通道外(未规定的场所)。以上事实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0.1.15(不应将危险品存放在非规定场所或擅自带离规定的生产经验场所)的要求;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成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肆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