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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55号

发布时间:2024-08-13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5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吉顺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94K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枫林镇蒋家桥村竹山组  邮政编码:412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吉顺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94Kx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18 号成品库(危险等级 1.3)一处成品堆垛与库墙之间仅留有 0.21m 的通风巷(堆垛与库墙之间宜留有大于或等于 0.45m 的通风巷)。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1000 号,证明 2024 年 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吉顺仓储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963 号,证明 2024 年 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吉顺仓储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493 号,证明 2024 年 7 月 16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吉顺仓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整改“18 号成品库(危险等级 1.3)一处成品堆垛与库墙之间仅留有 0.21m 的通风巷”的问题。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3 份(总经理李某某、安全管理员陈某、仓管员程某某各一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吉顺仓储有限公司 18号成品库(危险等级 1.3)一处成品堆垛与库墙之间仅留有 0.21m 的通风巷的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吉顺仓储有限公司有经营爆竹类(C级)、喷花类(A 级、B 级、C 级、D 级)、旋转类(A 级、B 级、C 级、D 级)、升空类(A 级、B 级、C 级)、吐珠类(A 级、B 级、C 级)、玩具类(C级、D 级)、礼花类(A 级、B 级)、架子烟花类(B 级、C 级)、组合烟花类(A 级、B 级、C 级、D 级)的资质,有效期:2023 年 12 月 18 日-2026 年 12 月17 日。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吉顺仓储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经营(批发)烟花爆竹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总经理李某某、安全管理员陈某和仓管员程某某各一份),证明总经理李某某、安全管理员陈某和仓管员程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李某某和安全管理员陈某各一份),证明总经理李某某和安全管理员陈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资质,《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1 份(仓管员程某某),证明仓管员程某某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第九组证据:任命书复印件 3 份(总经理李某某、安全管理员陈某和仓管员程某某各一份),证明醴陵吉顺仓储有限公司下发了任命李某某为总经理、陈某为安全管理员和程爱军为仓管员的任命书。第十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2 张,总经理李某某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吉顺仓储有限公司 18 号成品库(危险等级 1.3)一处成品堆垛与库墙之间仅留有0.21m 的通风巷的违法行为存在。你单位 18 号成品库(危险等级 1.3)一处成品堆垛与库墙之间仅留有 0.21m 的通风巷。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9.3.7:“ 仓库内应保持卫生整洁,通道畅通,物品摆放整齐、平码堆放;堆垛与库墙之间宜留有大于或等于 0.45m 的通风巷,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大于或等于 0.7m 的检查通道,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 1.5m,每个堆垛的边长应小于或等于 10m”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 C 级仓库内存在除第(三)项以外的其他违规储存情形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备注:《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第 2.1.1 条"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为 A、C 两级:C 级建筑物为建筑物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主要发生燃烧事故或偶尔有轻微爆炸,但其破坏效益局限于本建筑物内的厂房和仓库。"《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 第 3.1.1“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1.3 级建(构)筑物为建(构)筑物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较大的燃烧危险,或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益局限于本建(构)筑物内,对周围建(构)筑物影响较小。”根据新旧标准的对比,GB50161-2022 的 1.3级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对应的是 GB50161-92 的 C 级建筑物,所以 18 号成品库(危险等级 1.3)对应的是 C 级仓库。)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8月12日